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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鸽相关制度

发表时间:2007-07-05 10:19:51   浏览数:15863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以前,中国的行业里不存在制度,但是也有着许多的习惯以及行业的规定被行内人士共同认可,业内人士称之为“行规”。随着时代的进步,“行规”被人们不断的加以修订及补充,成为了现在的规章制度。一个制度,可能会试一个行业走向兴旺发达的道路,也可能会试一个行业孤芳自赏,走向灭亡的道路。中国的养鸽业,从最开始的自愉自乐到现在拥有众多会员并成为一项正式的体育项目,经历了许多风风雨雨,为一门“行业”打好了基础,使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健全。但是,虽然有着众多的规章制度,养鸽人仍然不能够满意。深究其原因,笔者主要分析以下几点:
  1、虽然规定了是一项正式的体育项目,但是鸽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许多鸽友曾经都或许遇到过这种问题,修建鸽舍被城管阻拦。我们也不能说城管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有些鸽舍的确影响了一个地区的整体环境,可是笔者想说的是既然是一项体育运动,鸽会就应该为养鸽人争取最大的权利,为鸽舍的合法化创造有利的空间。基础设施也被阻拦的体育项目让人很难理解。
  2、有了换届选举的制度但是没有有效的执行以及监督。现在的鸽会领导以及鸽会的人员,大多数都是终身制,比国家主席还要强。他们不用考虑下岗的问题(规定一个行政区只能有一个鸽协,也属于垄断行业),不用考虑退休问题(80岁走的动一样能当鸽会领导),其直接造成的后果就是使鸽会的思想一直在原地踏步,认为自己一家独大,想怎么玩就怎么玩的思想得不到改善,甚至在当今网络信息如此发达的时候仍然不能够实现现代化。而鸽友们由于没有选举的机会,对许多问题只能是敢怒不敢言。
  3、公棚制度犹如废纸。中国信鸽协会公布的公棚制度,要求公棚内部每平方米最多只能饲养6羽信鸽,而我们大多数公棚的做法却是有多少收多少,造成了许多鸽友信鸽的死亡以及赛鸽营养不良而丢失。明文规定的具体项目都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却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阻止,这是现今养鸽业的一大悲哀,也是先进养鸽业突出的问题。
  4、训放制度的缺失。笔者认为训放赛鸽也应该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训放虽然看起来是一件小事,可是它直接关系到鸽友今年比赛成绩的状况。现在许多鸽会对于训放的做法是能不拉到规定距离就绝对不拉倒规定距离,那样能够省油、省力、省钱,使信鸽得不到很好的训放,等正式比赛时养鸽人充满自信的交上信鸽,换回来的只是空等。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将训放也制定出相应的制度,比如对训放点进行GPS定位回来公布纳入制度,增加训放的透明度使广大鸽友能够更好的把握自己信鸽的状态。
  总的来说,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与监督才是最重要的,养鸽界经常出现的上级文件形如空文的情况要有效的改善,加大改革力度,中国的信鸽运动才能有更加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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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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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13 15:30:20
鸽友的回复很专业,值得大家仔细研究.
    2007-07-13 1:42:56
为了有效预防纠纷,一方面尽量创造信鸽饲养的良好社会环境,宣传饲养信鸽的社会意义,争取媒体多报道饲养信鸽的正面作用,设立中立、专业的信鸽价值评估机构,另一方面会员应当依法文明养鸽,主动处理好物业、居委会和相邻关系(这也是饲养信鸽付出的社会成本)。
    2007-07-13 1:42:32
咨询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   由于信鸽饲养纠纷的谈判和诉讼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尤其是行政诉讼案件),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仅凭良好的愿望并不能解决问题,咨询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谈判或者诉讼活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将有效提高合法合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2007-07-13 1:42:05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包括权限法定、事实清楚和程序合法。   根据笔者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来看,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性问题最多的是不依照行政程序执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方面的意识较为薄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时不出具执法证件、在调查阶段不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书面处罚决定书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在拆除鸽舍时没有给予当事人自己拆除的合理期限、行政机关拆除鸽舍时不依法登记信鸽并移交当事人清点保管等,由于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的缺失,往往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7-07-13 1:41:18
 信鸽饲养涉及的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指相邻纠纷案件,也有其他案由的案件。相邻纠纷实际上是不动产相邻双方(会员与邻居)的权利冲突问题。会员有依法饲养信鸽的权利,邻居有免受污染(信鸽噪音、排泄物)的权利,如何界定双方权利是一个难题,即司法保护会员的信鸽饲养权,还是保护邻居的免受污染权?   权利冲突一般可以依据习惯和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界定;如一方起诉到法院,则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判定。从目前上海市法院司法实践倾向来看,对于会员并不利。在会员饲养信鸽影响到邻居权利时,法院一般倾向保护邻居的免受污染权。根据笔者代理的因会员饲养信鸽导致的相邻纠纷案件,原告往往向法院提供居住区物业公司关于拆除鸽舍违章建筑的通知单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人员一般持会员有依法饲养信鸽的权利,但是不得影响邻居生活的观点,往往以会员鸽舍属于违章建筑、信鸽饲养过程中造成环境卫生污染,影响原告生活为由,判决拆除会员鸽舍。   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倾向,有一个问题是关键的法律问题,即会员饲养信鸽是否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本人认为法院调查的事实和庭审的辩论也是以此为中心的。对此,邻居应当举证证明会员饲养信鸽侵犯了其权利,包括提出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实践中邻居提出会员侵权事实的证据极少,法院审判人员一般会到鸽舍现场查看,以判断会员所搭建鸽舍和会员所饲养的信鸽对邻居生活是否有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笔者认为,目前邻居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并不充分。会员饲养信鸽侵权,一般包括搭建鸽舍不当影响邻居和饲养信鸽(训养放飞)影响邻居两方面。关于鸽舍搭建行为,地方法规、规章、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协会行规已经做了规范,会员应当严格依法搭建鸽舍,但是如法院仅凭原告提供的物业公司违章建筑拆除通知单就认定会员侵权事实证据并不充分,因为即使鸽舍属于违章建筑,也不一定对邻居的权利造成损害,也即鸽舍搭建违章与邻居权利损害结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如会员训养放飞信鸽过程中在环境卫生方面影响邻居的,邻居作为原告也应当向法院举证证明,但是实践中原告很少举证。当然,由于所搭建鸽舍和饲养信鸽具体情况不一样,会员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也应当有所区别。
    2007-07-10 11:53:09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发展
    2007-07-08 0:25:54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会员注册登记制度》等相关管理办法。就是要规范成都市的信鸽市场。打造成都市的联赛和精品赛事,提供更好的竟翔平台,为广大鸽友服务。 总之,让我们携手起来,脚踏实地,兢兢业业的工作。勇敢创新,不断进取,为构建和谐的成都市信鸽市场而努力。